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职工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可以提取出来。但如果夫妻离婚,对方账户里面的住房公积金能不能分呢?今天,跟你分享一个案例。
案例回顾
2006年5月,张丽和王强登记结婚,婚后的初期,两人感情一度十分甜蜜。2006年7月,两人以公积金按揭的方式,在绵阳市游仙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借款期限2006年至2026年。不过,随着生活琐事增多,夫妻争吵也逐渐出现,2016年12月,两人的婚姻生活画上了句号。
“婚姻期间,因为我的收入比较高,所以房子按揭一直是我在支付,且还两次提取个人公积金提前还贷,终于在2016年7月全部结清了。”张丽认为,加上王强在婚姻存续期间为过错方,对自己的精神、身体上造成重大伤害,遂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分割对方十年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且要求多分。
面对这一诉求,被告王强则辩称,房屋首付款是由自己支付,且并不存在按揭款是由对方单方归还的问题。同时表示,早在2015年8月,自己就已经支取了5万元,双方离婚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有3.4万余元,要进行分割也只能在这个额度进行。
为了主张应该分割王强10年婚姻期间的公积金,张丽提交了相关账户明细,证明将自己的公积金共计17.8万余元用于归还购买房屋的按揭贷款。同时还提交了对方写的《保证书》,用于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对于公积金应该适当多分。王强则当庭提交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两张,证明在2015年提取公积金5万元用于赡养母亲,其费用包括护理费和住院医疗费。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
据王强的住房公积金台账情况并经双方确认,王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总额为8.4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强对2015年8月提取的5万元公积金去向,主张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虽提交住院费用结算票据证明将提取公积金5万元用于赡养母亲,但关联性不足,不予支持。据其书写的《保证书》内容所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无过错权益和照顾女方的原则,法院酌定张丽应分得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金额为5万元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强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原告张丽住房公积金分割折价款5万元。
对结果大家服气吗?但是不管怎样,离婚都不是大家愿意走到的一步,实在没办法选择了离婚,也应理性看待,将伤害降低到最低。最后,祝愿大家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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